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4
#家庭暴力常识 #离婚财产分割 #抚养权 #家庭暴力法规 #离婚程序

北京六次离婚诉讼破家暴认定困局的启示

在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往往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许多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或举证不力,长期陷于“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司法困境。本文通过一起历时近十年、历经六次诉讼的离婚案件,剖析法院如何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证据认定家暴,并最终判决离婚,为身处类似困境的读者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与法律智慧。

一、核心争议:家庭暴力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孙×自2006年起六次起诉离婚,均未获法院支持。直至2015年7月7日的殴打事件后,她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石×辩称“双方只是发生争执,原告头部只是擦伤”,不认可家暴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判决准予离婚,其认定思路值得深入研究。

(一)证据链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为“铁证”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鉴定书复印件、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微伤。更为关键的是,“2015年11月18日,延庆县公安局作出京公延行罚决字(2015)0006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权力机关对事实的官方认定,具有极高的证明力。它区别于当事人自行拍摄的照片或诊断证明,属于“公文书证”,法院几乎可以直接采信。当事人遭遇家暴后,务必第一时间报警,争取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这是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

(二)法院说理:多次起诉历次不判 vs. 家暴后分居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起至今原告已6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此可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意志非常坚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在2015年7月7日,被告因殴打原告至轻微伤而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且自此次殴打事件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可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的逻辑清晰:一是原告多次起诉,离婚意愿坚决;二是被告因家暴被行政处罚,过错明确;三是家暴后双方分居,感情裂痕无法弥合。三点共同指向“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仅有多次起诉而无新的家暴证据,法院可能仍驳回;本案的“破局点”就在于新发生的、有公权力背书的家庭暴力事实。

二、实操方法:遭遇家暴如何构建完整证据链

从本案可以看出,家暴认定需要证据支撑。当事人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以下步骤固定证据:

  1. 立即报警:拨打110,要求派出所出警并制作笔录。若伤情达轻微伤以上,要求公安机关委托伤情鉴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告诫书》。本案中,正是该决定书成了判决的“胜负手”。
  2. 就医留痕:前往正规医院就诊,保留病历、诊断证明、CT报告等。本案原告经诊断为“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且深度达5厘米,这些客观记录与行政处罚相互印证。
  3. 拍照录像:对伤口、现场、施暴者进行拍照或录像,注意保存原始载体,不要剪辑。照片应有时间戳或能反映拍摄日期。
  4. 寻求证人:若邻居、亲友或子女目睹家暴,可请求其出庭作证。本案中,儿子孙×1虽表示未遭受家暴,但其证言也能从侧面反映家庭相处模式。
  5. 保留沟通记录:施暴后的威胁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保证书、悔过书等,均能印证家暴事实。

三、延伸思考:抚养权归属与“子女意愿”的衡平

法院在判决儿子孙×1由被告石×抚养时,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孙×1现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二是“其表示随原、被告任何一方生活均可”;三是“原告不主张要求孙×1的抚养权且表示愿意给付抚养费”。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抚养,并酌定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这提示我们,在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并非简单判给“无过错方”。法院遵循“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量生活稳定性、子女意愿、父母抚养能力与意愿。即便被告有家暴行为(针对原告),只要有稳定生活环境且子女本人愿意,仍可能获得抚养权。对于主张抚养权的一方,应着重举证自己具备良好抚养条件,并争取子女的明确意愿。若子女已满八周岁,其意见是重要参考;本案孙×1年仅11岁,法院也专门询问了其意见。

四、结语与建议

家庭暴力是婚姻的毒瘤,法律绝不姑息。本案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突破口,终结了原告漫长的离婚拉锯战,也确立了“公文书证在家暴认定中的压倒性证明力”。如果您正遭遇家暴,请不要沉默:第一时间报警,全面固定证据,必要时寻求律师帮助。法律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延民初字第05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