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争议最激烈、矛盾最集中的环节。一方为达到多占或泄愤目的,故意毁损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权?法院又将如何裁判?本文结合一份真实判决,为您解析“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并提供具体维权方法与步骤。
一、核心争议:擅自拆除婚后共建房屋,是否应少分财产?
本案中,原告张×与被告马×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尤其是被告马×在离婚前夕,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婚后共同建造的5间房屋的房顶及门窗拆毁。原告主张被告故意损毁财产,应当不分或少分财产;被告则辩称房屋系自然损坏拆除,且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认定:马×故意毁损财产,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裁判逻辑与法律分析
1. 法院对“故意毁损”的认定标准
判决书原文指出:
“对被告拆除房屋一节,其虽然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房屋系自然塌陷后拆除,但并没有村委会盖章,不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且此房屋所建时间不长,自然塌陷也不符合一般事理常识,故本院结合拆除房屋时间、未经原告同意等情节,认定马×故意毁损财产。”
可见,法院认定“故意毁损”依据了三个关键点:
- 证据形式有瑕疵:村委会证明无盖章,不符合单位证明形式要件;
- 违反经验法则:房屋建造时间不长,自然塌陷不符合常理;
- 行为情节不当:拆除发生在原告起诉离婚前,且未经原告同意。
2. 法律依据
判决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 具体财产分割方案
- 双方认可的农用三轮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辆、冰箱一台、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估价合计3000元),归张×所有,张×给付马×折价款1200元。
- 已被拆除房屋的废料(价值1500元),归马×所有,马×给付张×折价款900元。
- 未拆除部分:东厢房3间残留部分归张×管理使用,婚后建造的2间北房残留部分归马×管理使用。
从结果看,马×因故意毁损行为,在分割中承担了不利后果——不仅废料折价款需向对方支付,而且残留房屋的管理使用分配也体现了惩罚性考量。
三、遭遇对方毁损财产时,你可以这样维权
若在离婚纠纷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 拍摄现场照片、视频,记录毁损前后状态;
- 保留拆除时间、参与人员、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
- 若对方曾承认毁损事实,妥善保存录音或聊天记录。
第二步:核实财产权属,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 婚后建造的房屋即使无审批手续,若资金、劳力来源于夫妻双方,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 若登记在他人名下,需进一步举证实际出资和建造事实。
第三步:在诉讼中重点主张“对方故意毁损财产”
- 向法庭提交证据链,反驳对方“自然损坏”等不合理辩解;
- 引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对毁损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第四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 若证据不足,可申请法院调取村委会、拆迁办、邻居等相关证人证言或行政记录。
四、延伸思考:毁损财产之外的“过错”认定
本案还涉及其他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暴力行为,被告主张原告有不正当关系,均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我们,离婚诉讼中一切主张都需要有效证据支撑,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另外,法院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如婚前父母所建房屋、承包地)不予处理,需另行诉讼解决。这也提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要单独析产。
离婚财产分割不只是“一刀切”,对故意毁损、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法律给予了明确的负面评价。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年大民初字第15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