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以爱情为基础,以坦诚为基石。但当一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重大事实,婚后病情暴露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在漫长的痛苦中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将如何抉择?本文通过一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深度解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情形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裁判规则,为身处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
一、案情概要:三次起诉,终获解脱
本案中,崔某(男,精神分裂症患者)与张某(女,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患者)于199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这段婚姻从一开始便埋下了隐患。
婚后崔某发现张某精神状况异常,对家人漠不关心,时常无故离家出走。张某于2008年9月被诊断为兴奋状态(明显夸大妄想),2011年病情加重,被其父兄送入医院住院治疗,此后长期未能出院,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而崔某本人也于2001年被安定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崔某先后于2008年、2013年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2014年,崔某第三次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08年患精神疾病,到2011年住院治疗至今,属久治不愈之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焦点: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能否判离?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法院是否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条列举了几种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
而本案适用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该情形被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法院查明张某自2008年即患精神疾病,2011年住院治疗直到一审判决作出时仍未能出院,且无治愈的确定预期,完全符合“久治不愈”的认定标准。同时,崔某已先后三次提起离婚诉讼,态度坚决,足以表明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深度解读:本案判决的三大看点
看点一:双方均为精神残疾人,法院是否应主动干预?
本案中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崔某本人亦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上诉时提出,双方都是精神病患者,应该由社会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不能由法官直接判决离婚。
对此,二审法院明确回应: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律并未禁止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亦未禁止法院在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判决离婚。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正是履行职责的体现,而非干预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看点二:历经三次起诉,法院最终为何改变裁判方向?
崔某分别于2008年、2013年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第三次起诉才获得法院支持。这反映了法院在处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采取的是一种审慎渐进的态度。
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是基于夫妻感情尚有挽回余地、病情尚不稳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件尚未成熟等因素考量。而到2014年第三次起诉时,张某已经住院治疗超过三年,病情未见好转,夫妻分居状态持续,崔某的离婚意愿愈发坚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已经充分显现,此时判决准予离婚,既是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尊重,也是对双方身心健康的保护。
看点三: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双方在庭审中就子女抚养、廉租房使用和补偿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婚生子崔某1由崔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处廉租房的大间由张某居住使用,小间由崔某居住使用,客厅、卫生间、厨房双方共同使用;崔某一次性给付张某补偿款3.5万元。
法院对该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这一处理方式兼顾了双方的居住权益和张某的医疗生活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而言,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往往是减少诉讼对抗、尽快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路径。
四、类案启示:当事人应当关注的实务要点
结合本案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就此类案件向当事人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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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的基石:主张对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婚前诊疗记录、婚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服药记录、残疾证等。这些证据是证明“婚前隐瞒”和“久治不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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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起诉的诉讼策略: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法院往往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首次起诉被驳回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事人应当有持续维权的心理预期,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注意收集感情没有改善、对方病情没有好转的新证据,为再次起诉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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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安排患病一方的权益:法院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会关注患病一方的医疗、生活和居住保障。在诉讼中主动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或者财产分割方案,有助于法院支持你的离婚请求,也让判决更具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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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程序:如果患病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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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扶助义务:即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给予适当帮助的,依法仍应给予适当帮助。这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
五、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离婚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明确重申了“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
精神疾病不是婚姻的“禁区”,但隐瞒精神疾病步入婚姻,则是对婚姻伴侣的严重不诚实,也是对婚姻关系基础的严重破坏。法律既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健康一方解除痛苦婚姻的权利。当婚姻因疾病而名存实亡,当感情因隐瞒而彻底破碎,法律的天平应当倾向于保护诚实与自由。
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附: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判离情形的常见咨询问答
问:在北京海淀区,配偶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才知道,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您需要提供对方婚前患病及婚后久治不愈的证据,如婚前就诊记录、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法院经查实后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问:在北京起诉离婚时,发现配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先申请宣告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答:不一定必须宣告。如果对方因精神疾病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无法亲自参加诉讼,可以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若需要确认婚姻效力或处理财产等重大事项,有时法院会要求先进行行为能力认定。
问:配偶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发病,我起诉离婚但第一次被驳回了,什么时候可以再起诉? 答: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六个月后您可以再次起诉,如果期间对方病情持续、感情没有好转,第二次起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
问:朝阳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久治不愈”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持续治疗时间较长、病情未见明显好转或者反复发作为标准。本案中,张×2008年发病,2011年住院治疗至判决时仍未出院,法院认定属于久治不愈。建议您保留完整连续的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
问:离婚诉讼中,配偶患精神疾病,子女抚养权会判给哪一方? 答:法院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通常被认为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本案中婚生子由崔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但需要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
问:北京东城区廉租房是婚后申请的,离婚时如何分割居住权? 答:廉租房的居住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会考虑双方实际居住需求进行分配。本案中法院判决大间由张×居住,小间由崔×居住,客厅、卫生间、厨房共用。具体分割需结合保障人口、实际困难等因素。
问:配偶患精神病住院多年,我起诉离婚,对方家属索要高额补偿,法院一般怎么处理? 答: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状况、患病一方的医疗需求、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并非对方索要多少就支持多少。本案中崔某给付张×补偿款3.5万元。建议通过协商确定合理金额,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裁判。
问:婚前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婚后对方发病,这属于骗婚吗? 答:法律上没有骗婚的明确概念。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问:丰台区法院处理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一定会判离吗? 答:不一定。法院需要综合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久治不愈、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如果只是轻微抑郁且病情稳定、双方感情尚好,法院仍可能判决不准离婚。已经起诉两次以上的,判离概率会增大。
问:配偶有精神疾病,离婚后我还需要承担其医疗费吗? 答: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原则上不再承担对方的医疗费用。但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能力给予适当帮助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比如本案的补偿款。但这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义务。
问:在昌平区起诉离婚,如何证明对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答:可以从几个方面收集证据:婚前对方就诊的精神科病历;双方亲友关于婚前是否知晓对方异常的证人证言;对方家属在婚前是否曾带其就医的记录;婚前你们共同生活期间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表现的证据。
问:配偶患精神疾病并实施了暴力行为,我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答:如果配偶在精神疾病发作期对您实施家庭暴力,您可以立即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家庭暴力的证据(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照片视频等)也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提交法庭。
问: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法定代理人可以由谁担任? 答:根据法律顺序,一般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配偶本人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通常不能担任法定代理人,可由其父母、兄弟姐妹等担任。本案中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先后由其兄担任。
问:北京市各法院对精神疾病患者离婚案件有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 答:各法院会参考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但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因个案差异(病情轻重、治疗时长、经济状况等)会有不同结果。北京一中院、三中院等中级法院的生效判例对辖区内法院有重要参考价值。
问:起诉离婚时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会对案件处理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答:隐瞒病史的行为一旦被法庭查实,将影响您陈述的可信度,可能使法庭对您的主张产生合理怀疑。建议如实陈述病情,提交真实病历,通过法定代理人正常参与诉讼。隐瞒反而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或结果不利。
问:夫妻双方都患有精神疾病,法院还会判决离婚吗? 答:会。本案就是双方均患精神疾病而判决准予离婚的典型案例。法院着重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久治不愈,而不因双方均患病就拒绝裁判。但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医疗、居住等保障问题。
问:在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有精神残疾证,需要先做司法精神鉴定吗? 答:如果已有残疾人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通常不需要再做司法精神鉴定。但如果对方家属对诊断证明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行为能力状况,可能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问:配偶患精神病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怎么离婚? 答:可以选择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审理。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满二年,您还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这样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问:大兴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对方仍然住院没有好转,我再次起诉需要间隔多久? 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需要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但如果对方病情加重、出现新的暴力行为等新情况,不受六个月限制。再次起诉时要重点提交上次判决后感情没有改善的证据。
问:离婚时,配偶的精神疾病治疗费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优先扣除吗? 答: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是为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优先考虑扣除相关医疗费用后再进行分割,或者通过一方给予补偿的方式解决。
问:顺义区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看待患病一方的家属意见? 答:家属作为法定代理人,其意见在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会充分听取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并审查其提交的证据。但如果家属的诉求明显不合理或者侵害了患病一方本人利益,法院会依法独立裁判。
问:婚前对方隐瞒了癫痫病史,婚后才发病,这和隐瞒精神病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上有区别吗? 答:癫痫不属于精神病,但如果癫痫频繁发作且久治不愈,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和家庭关系,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理由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重大疾病的隐瞒不限于精神病,其他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疾病同样可以成为判离依据。
问:门头沟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诉讼费大概是多少? 答:离婚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300元的受理费。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金额不高。
问:判决离婚后,患病配偶的家属不配合迁出户口怎么办? 答:离婚后办理户口迁移需要本人或者户主配合。如果对方不配合,您可以凭生效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分户或者强制迁移手续。具体流程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户籍科。
问:配偶患精神病住院,我搬出去住了几年,这算分居吗? 答:分居要求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各自独立生活。一方因住院治疗客观上无法共同生活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分居状态。持续分居满二年是法定感情破裂情形之一,但需要提供住院记录、居住证明等证据。
问:在石景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患病后我一直在照顾他,现在想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答:您多年的照顾行为是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表现,不会成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法院关注的是现时感情是否破裂、疾病是否治愈。您提交的照顾记录恰恰可以证明对方久治不愈、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问:离婚诉讼中,患精神病一方本人不能到庭,法院怎么审理? 答: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如果法定代理人也不能到庭,法院会通过其他方式听取其意见,并审查相关书面材料。对于必须本人到庭的,如果因健康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问:北京二审法院审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一般多久会出判决? 答: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2014年上诉后,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审理周期在合理范围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问:患病一方离婚后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的3.5万元补偿款就具有经济帮助的性质。
问:房山区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如何审查精神疾病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法院会调取诊断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必要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并据此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没有经过鉴定程序,法院也会审查相关病历材料后做出判断。
问:对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我得知实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而不是离婚吗? 答:民法典实施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但要注意,撤销婚姻和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您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