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核心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一起真实离婚纠纷判决,梳理法院在二次起诉离婚时的审查重点与裁判逻辑,为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参考路径。
一、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子女。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离婚,其主要依据正是对夫妻感情状况的重新评价。
二、法院认定的关键步骤
第一步:审查第一次判决后的关系修复情况
判决书原文载明:
在(2015)顺民初字第7536号一案中,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本院望被告王×1能够充分重视原告刘×诉称的事由,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告刘×的感情沟通,增进信任,消除隔阂。
然而,第一次判决作出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判决书明确记载:
原告刘×、被告王×1均未对(2015)顺民初字第75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5)顺民初字第7536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原告刘×与被告王×1的夫妻感情状况未见明显改善,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
方法启示: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应重点保存双方继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例如租房合同、水电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感情并未修复。
第二步:考察被告对婚姻的态度和行为
本案被告在第二次诉讼中采取“回避和搁置”的态度,法院对此作出了直接评价:
本案中,被告王×1对原告刘×要求与其离婚的诉求采取回避和搁置的态度消极应对,并未见其采取积极行动努力挽回以维系双方夫妻感情,因而难以认定双方存在继续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故此,原告刘×要求与被告王×1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照准。
方法启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不能仅口头表态,而应实际参与庭审、提交证据、证明有修复意愿。消极应诉反而会被认定为感情破裂的佐证。
第三步:综合判断感情基础与子女抚养现状
法院还注意到,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女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且两个孩子尚年幼。判决书原文指出:
婚生女王×2、王×3尚年幼,且在双方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刘×直接抚养,据此,原告刘×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王×2、王×3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这体现了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优先考量,也侧面反映夫妻家庭生活的实际状态。
三、离婚诉讼中的实操建议
- 理性看待第一次判决:法院第一次驳回离婚请求,是希望双方修复感情,并非否定感情破裂。若半年内仍无改善,可再次起诉。
- 主动收集“感情破裂”证据:包括分居证明、家暴报警记录、出轨证据、多次沟通失败的记录等。
- 积极应诉而非消极回避:无论同意与否,到庭表达意见都是权利,也影响法官心证。
四、结语
感情破裂的认定,不是一次庭审就能“注定”的,而是需要当事人用行动和证据去推动。每段婚姻都有其独特性,个案结果也需结合具体证据。若您正面临类似困惑,建议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获得针对性评估。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顺民初字第20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