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出轨后为弥补过错,常常写下保证书、承诺将房产赠与对方。这类承诺在法庭上到底有多少分量?本文结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9300号判决书,解析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如何对待出轨方的财产承诺,并为当事人提供可借鉴的诉讼思路。
一、案件事实:出轨多年,两次起诉终获支持
本案原告马×1与被告马×2于201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起诉称:“自2012年6月起,被告在外面与一名王姓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在外租房同居,且长时间不回家居住。经我多次劝阻,被告屡次三番出具保证书,但仍然我行我素,至今与该女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也不回家居住。” 原告还主张,被告曾承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东里X号X楼X层X室的房屋归其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确认房屋归己。
面对起诉,被告马×2承认婚内出轨,但表示“主观上不想离婚”,同时称:“我以前答应给原告的房子我还是同意给原告。” 这一表态成为案件的关键转折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在被告名下,尚有银行贷款未偿还完毕。原告曾于2015年4月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自2015年初正式分居,原告再次起诉。
二、法院裁判:感情破裂即判离,财产承诺获尊重
关于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被告认可其婚内出轨,在原告给其机会后,双方亦未能和好,且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这段话揭示了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核心逻辑:出轨方自认过错、无过错方多次给机会但关系未修复、两次起诉离婚——三者叠加,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财产分割,法院写道:
“关于涉案房屋,被告同意归原告所有,原告亦同意偿还剩余房屋贷款,对此本院均不持异议。”
最终判决:一、原告马×1与被告马×2离婚;二、登记在被告马×2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原告马×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自行偿还。
三、实务启示:从本案学到的三个关键步骤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包含了离婚诉讼中极具操作性的要点。当事人可以从中学到以下步骤:
第一步:固定出轨证据。 原告不仅陈述了被告出轨的事实,还提到“被告屡次三番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认错书、聊天记录、租房合同、转账记录等,都是证明过错方的有力证据。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避免侵权取证。
第二步:让对方在诉讼中继续认可承诺。 被告在答辩中明确表示“我以前答应给原告的房子我还是同意给原告”,这种庭上自认直接减少了争议。无过错方在谈判或调解中,应引导对方重申此前的承诺,形成书面笔录。
第三步:理性处理贷款与产权的关系。 本案房屋尚有贷款,原告同意自行偿还剩余贷款,换取了房屋所有权。实务中,贷款未清偿的房屋过户存在一定障碍,但法院可在判决中明确产权归属及还款义务,当事人据此可办理后续手续。
四、延展思考:无过错方的维权路径
本案判决于2016年,当时适用《婚姻法》。如今《民法典》施行,相关规定延续并完善。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除主张财产分割外,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也可主张少分或不分。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保证书”都能直接导致财产归对方。法院会综合考量承诺的性质(赠与、婚内财产约定)、是否办理过户、是否附加条件等因素。因此,若您正面临类似困境,切勿仅凭一纸承诺自行处理,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制定个性化诉讼方案。
最后,本案也提醒每一位婚姻当事者:忠诚是婚姻的底色,法律保护忠诚者,也会让背叛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69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