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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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暴致离婚: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开篇点题:在离婚纠纷中,最核心也最难证明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结合一则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例,为您深度解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与认定标准,帮助您理解法律如何保护婚姻中的弱者一方。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原告张×1与被告张×2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长期遭受被告殴打、辱骂和威胁,曾多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被告仍不改正,原告最终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争议焦点: 被告不同意离婚,辩称“双方还有感情”,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家庭暴力事实对感情破裂的认定起到何种作用?

二、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起诉和持续冲突的事实

法院在查明事实时,特别关注了原告的多次起诉经历。判决书原文载明:

“原告先后于2008年和2014年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均表示双方尚有感情,愿意和好。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6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

这一事实表明,双方矛盾并非偶发,而是长期存在且未能通过调解修复。法院将此作为判断感情状态的重要背景。

第二步:确认家庭暴力等伤害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了动手打人的事实。判决书原文记载:

“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对原告动过手,表示愿意改正错误,重归于好。”

同时,原告多次主张遭受殴打、威胁,甚至使用器具实施暴力,并称曾报警。虽然被告辩称是因为“喝酒后犯糊涂”,但法院并未因此否定暴力事实的存在。家暴行为的客观存在,成为感情破裂认定的核心依据。

第三步:综合双方现状,判断是否还有和好可能

法院并非只凭一方主张就判离,而是进行了调解尝试。判决书原文写道:

“本院经过庭审及庭后多次劝解调和,原告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并坚持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了明确认定:

“本院综合考虑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被告对原告动手的事实,认为双方已无和好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三、本案给离婚纠纷当事人的三点实务启示

1. 遭遇家暴,务必留存证据

本案中原告的多次报警记录、身体伤情照片、被告承认动手的陈述(包括庭审中的自认)都是关键证据。实践中,家暴证据包括: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病历、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充分,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可能性越高。

2. 多次起诉本身就是“感情破裂”的有力佐证

从2005年到2016年,原告多次起诉离婚,每一次起诉都反映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如果您已多次诉讼或长期分居,这些事实应当向法院完整呈现,法院会综合考量婚姻的历史和现状。

3. 放弃财产不影响离婚诉求的成立

本案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只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一表态让法院看到其解除婚姻的决心,也减少了财产分割层面的争议。但请注意,放弃财产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并非离婚的必要条件——即使不放弃财产,只要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同样会判决离婚。

四、延展思考与行动建议

家庭暴力既是婚姻的“毒瘤”,也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便一方以“还有感情”“愿意改正”为由不同意离婚,只要暴力事实客观存在,且受害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但实践中,认定标准并非完全统一,个案情况千差万别。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婚姻困境,建议您:

  • 第一时间保存好所有家暴相关证据;
  • 必要时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稳妥的诉讼策略;
  • 即使对方“认错求饶”,也要理性判断其是否有真实的改变行动,而非仅仅是言语承诺。

婚姻需要经营,但更需要底线。当暴力摧毁了信任与安全,法律应当成为您最坚实的后盾。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16民初1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