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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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刑人员配偶诉请离婚,法院如何认定感情破裂?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因犯罪入狱往往成为婚姻关系的重大转折点。当服刑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执意起诉时,法院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文结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3368号判决书,为您解析此类案件中的裁判逻辑与法律要点,帮助您理性应对涉刑离婚纠纷。

一、争议焦点:服刑一方不同意离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原告杨×与被告李×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仅7个月,李×即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杨×以“双方结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不能接受对方犯罪行为”为由起诉离婚,而李×在监狱谈话中明确表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一词,法院如何裁量?

判决书原文载明:“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杨×与李×结婚,双方在婚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未经营好婚姻关系,李×因诈骗罪入狱给夫妻感情带来了较大的伤害,现杨×起诉要求离婚,李×虽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本院考虑到李×被羁押的时间仍然较长,双方很难修补好夫妻感情。故本院确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法院并未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简单驳回原告诉求,而是综合考量了刑期长度对感情的伤害程度以及未来修复的可能性,最终认定“感情破裂”这一法定离婚事由成立。

二、分层解析: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三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看婚姻基础——双方结合是否草率?

判决书查明:“原告杨×与被告李×于2013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虽然原告称“结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但法院认定“婚后感情尚可”,说明婚姻基础并非完全不存在。因此,法院并未仅因“认识时间短”就认定感情破裂,而是更看重婚后的实际感情状况。

第二步:看破裂原因——犯罪行为对婚姻的冲击有多大?

李×因诈骗罪被判刑6年,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判决书明确指出:“李×因诈骗罪入狱给夫妻感情带来了较大的伤害。”犯罪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与信任。这种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且难以通过普通矛盾调和来修复。

第三步:看感情走向——长期分居与服刑是否还能挽回?

判决书重点表述:“本院考虑到李×被羁押的时间仍然较长,双方很难修补好夫妻感情。”这里的“时间较长”是关键——李×剩余刑期还有数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缺乏沟通与陪伴,感情维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即便李×主观上不同意离婚,客观现实也不支持感情修复。

三、财产与债务问题:为何本案未一并处理?

除了离婚本身,李×还主张存在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她称经营旅行社期间向杨×账户转账约30万元,且欠王海洁15万元,由杨×出具欠条。但法院对此未在本案中处理,判决书载明: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问题,因李×现处被羁押状态,本人无法参加本院庭审,在本院开庭时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本院诉讼,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充分答辩、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在现阶段无法查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相关事实,李×可在恢复人身自由后另行起诉解决。”

这一处理方式提示我们:涉刑离婚案件中,服刑一方的诉讼权利可能受限,法院为避免程序瑕疵,常将财产争议留待当事人恢复自由后另行处理。 这对服刑人员而言是一种程序保障,对原告而言则意味着离婚判决可能不涉及财产分割。

四、对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1. 原告方:若配偶因犯罪长期服刑,起诉离婚时,应重点收集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监狱在押证明等证据,向法庭证明对方刑期较长、感情已无法维系。同时注意,财产问题可能无法在离婚之诉中一并解决,需提前做好财产证据保全,另行主张。
  2. 被告方(服刑人员):即使不同意离婚,也应积极应诉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否则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若主张存在共同财产或债务,需在庭审中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处理。
  3. 通用提醒:离婚诉讼中,感情是否破裂是核心,但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争议同样不可忽视。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材料,争取合法权益。

五、法律延伸与后续行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有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判决依据的是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但精神一致。若您正面临类似情况,建议:

  • 尽快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评估诉讼策略;
  • 收集对方犯罪事实、刑期证明、分居证据等;
  • 如有财产争议,考虑在离婚后单独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婚姻是感情的结合,而非枷锁。当一方身陷囹圄、感情破裂已成定局,法律赋予另一方应有的解脱。若您需要进一步了解离婚诉讼中的证据准备与财产分割技巧,欢迎关注本公众号,获取更多实务干货。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15民初3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