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往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以一份真实判决书为例,深入剖析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的裁判思路,并提供实务方法,帮助当事人理性应对离婚诉讼。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原告杨×与被告张×离婚纠纷。原告杨×于2015年起诉离婚被驳回后,于2016年再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张×坚持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没有太大隔阂。
争议焦点:在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感情是否已达到法定破裂程度?
原告杨×诉称:
“被告脾气非常暴躁,经常无端地对原告进行辱骂,给原告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摧残。”
被告张×辩称:
“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没有特别大的隔阂……我们之间没什么矛盾,我不想离婚,我希望她给我一次机会,我们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
二、法院裁判理由深度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为牢固。现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双方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本案原告应给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可见,法院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并非简单以起诉次数或单方陈述为准,而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感情基础:双方自由恋爱、结婚时间长达17年,育有一子;
- 矛盾性质:法院认定为“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上升至法定严重情形;
- 和好可能:双方尚存在沟通、谅解的空间;
- 被告态度:被告明确表示希望和好,愿意改正。
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实务方法与步骤
若您正面临类似情况,准备第二次起诉离婚,建议按以下步骤准备:
第一步:对照法定情形,确认“感情破裂”证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重点收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精神摧残”,但缺乏报警记录、就医证明等客观证据,难以被采信。
第二步:保留“判决后未和好”的事实证据。 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若双方仍分居、无沟通,应留存分居证明(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明感情持续恶化。
第三步:起诉状中突出“感情无和好可能”。 不要仅陈述情绪化内容,要具体描述矛盾经过、前一次判决后双方表现、调解失败等,让法官感受到“已无和好余地”。
第四步:庭审中理性应对,避免激化矛盾。 被告不同意离婚时,原告应针对“感情基础”“矛盾性质”逐一反驳,强调自己已尽力维护,但对方无诚意改正。同时可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合理方案,显示并非意气用事。
第五步:若法院仍不判离,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次起诉被驳回后,如无新情况、新理由,需等六个月后再诉。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显著增加。
四、本案启示与延伸思考
本案判决提醒我们:离婚诉讼的核心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感情是否已经死亡”。法院对婚姻关系的态度是审慎且保守的,尤其对于有子女的长婚姻,不会轻易判离。
如果您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婚姻困局,请务必冷静评估自身证据及真实意愿。婚姻不易,能修复则用心修复;若确已无法继续,也要用专业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充分证据,避免多次诉讼造成时间与精力消耗。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16民初2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