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就必然支持。然而,司法实践中远非如此。本文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为样本,深度拆解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审查逻辑,为您提供可落地的诉讼评估方法和操作步骤。
一、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感情不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案中,原告宋某起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决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孩子。被告王某则抗辩称,二人婚后感情非常好,因原告婚内出轨才想离婚,但自己对原告仍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可见,双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事实产生了截然相反的主张。法院如何判断?判决书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二、裁判要旨:感情未破裂,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已携手共度近十载,且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现原告以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为由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表示愿意努力维系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妥善处理家庭琐事,互谅互让,加强夫妻之间的理解与沟通,共建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故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对感情破裂认定的审慎态度和综合判断方法。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四步审查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结合本案判决,我们可以提炼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四步审查法。当事人和律师在起诉或应诉时,均可按此步骤进行自我评估和证据准备。
第一步:审查婚姻基础
法院首先考察双方是如何相识、恋爱、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影响感情破裂的认定。本案判决书载明:
“原、被告自行相识,自由恋爱,于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
“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属于婚姻基础较好的典型情形。如果双方是闪婚、相亲后仓促结婚,或者存在包办、买卖婚姻,则婚姻基础相对薄弱。
操作建议:
- 原告若主张感情破裂,应尽量举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短、闪婚等事实。
- 被告若想维系婚姻,则应强调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并提交恋爱期间的通信、照片、朋友证言等证据。
第二步:审查婚后感情
法院会综合婚龄、生育情况、共同生活状态、日常矛盾的性质等来判断婚后感情质量。本案中:
“婚后于2014年10月2日生育一子宋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
婚龄近十年且育有子女,是法官认定“婚后感情尚好”的重要参考。即使婚后有争吵,但未达到长期分居、家暴、赌博等法定严重情形的,法院通常认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操作建议:
- 原告应收集反映夫妻长期不睦、冷战、分居、多次争吵报警记录等证据。
- 被告则应提供共同旅游、节日互动、照顾家庭、子女教育等温馨生活证据,证明婚后感情良好。
第三步:审查离婚原因
原告主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但该理由缺乏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法院注意到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而被告则明确指称原告婚内出轨。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并未认定出轨事实,但被告的坚决态度反而强化了“感情未破裂”的判断。
操作建议:
- 原告如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说明矛盾已不可调和,例如长期冷战、互相辱骂、离家出走等,而不能仅凭空泛表述。
- 若存在法定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恶习屡教不改等),一定要提交生效判决、行政处罚决定、报警回执、医院伤情记录等核心证据。
第四步:审查和好可能性
这是本案的关键。被告明确表示:
“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不希望我们的感情和家庭遭到破坏,我爱原告、爱孩子、爱我们的家庭,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同时,被告还表示“愿意努力维系夫妻关系,改善夫妻感情”。法院据此认定“表明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因为一方有强烈的和好意愿,法院认为尚有修复可能,遂驳回原告请求。
操作建议:
- 作为不同意离婚的被告,应亲自出庭,明确表达对家庭的感情、对挽回婚姻的具体行动(如主动沟通、参加婚姻咨询等)。
- 作为原告,若想证明感情彻底破裂,则需要举证对方拒绝沟通、长期失联、转移财产等导致关系无法修复的行为。
四、延展与行动指引:第一次起诉不判离后的正确应对
本案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被告坚决不同意且没有法定过错证据,法院绝大多数会判决不准离婚。这并非法院“和稀泥”,而是考虑到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和社会稳定性,给予双方修复空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如果在这六个月内双方关系仍未改善,或者对方出现了新的过错行为,则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会大幅提高。
因此,无论您是想要离婚的一方,还是想要守住婚姻的一方,都建议:
- 认真梳理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四个维度的证据;
- 第一次诉讼中明确表达真实诉求,避免情绪化表述;
- 必要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诉讼策略。
婚姻是复杂的,法律保护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婚姻关系,而感情则需要双方共同经营。愿每一段婚姻都能得到妥善的对待。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07民初1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