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法院是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核心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文通过一份真实判决书,解析法院在无原则性矛盾时如何综合衡量感情状态,并给出离婚诉讼中的举证与应对方法。
一、案件背景: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准许
原告王×与被告卢×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家庭琐事及两地分居问题,王×于2014年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2月24日,王×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卢×不同意离婚,称双方无原则性问题,只是家庭生活琐事产生摩擦,并愿意改正自身缺点。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达到“确已破裂”的法律标准。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
“是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裁判标准。”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确立的基本裁判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破裂”并非易事,法院需要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矛盾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判断。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与说理
法院在本案中认为: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结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只因家庭琐事双方未及时、有效沟通而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的谨慎态度:仅因“沟通不畅”“生活琐事”导致的感情裂痕,不等于“确已破裂”。尤其被告当庭表示:
“愿与原告王×沟通,并尽力满足原告的生活所需,希望双方重归于好、维护家庭稳定和睦。”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有和好愿望,应当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离婚诉讼中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若你正面临类似离婚纠纷,尤其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时,建议按以下步骤准备:
第一步:梳理是否存在法定应准予离婚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具备上述情形,应当重点提供相应证据。
第二步:围绕“感情破裂”系统举证 若无法定情形,则需要通过日常事实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可收集以下证据:
- 长期分居的证明(租房合同、居住登记、微信聊天记录等);
- 双方矛盾激化的记录(争吵录音、报警回执、他人证言);
- 对方不尽家庭义务的证据(经济支出记录、抚养子女情况);
- 多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或受理通知书,以体现感情持续恶化。
第三步:应对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策略 本案中,被告当庭表示愿改正缺点、重归于好,法院因此给予和好机会。作为原告,若你坚持离婚,需要向法庭充分说明“和好不可能”的具体事实,例如对方虽口头承诺但无实际行动,或冲突已导致长期分居,感情并未改善。
五、延展与建议
值得留意的是,本案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仍被驳回,可见司法对初次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持谨慎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若你正经历第一次起诉失败,需要等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并在此期间持续收集分居、矛盾激化等新证据。
对于婚姻关系的走向,建议你理性评估:若有挽回可能,可尝试沟通或寻求婚姻家庭咨询;若确认感情破裂,务必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惑,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获取个性化方案。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19民初17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