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2016)京01民终3823号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在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过错行为并据此索要高额赔偿,是常见诉求。然而,法院最终能否支持,核心在于证据是否充分。本文通过分析(2016)京01民终3823号案件,梳理法院在认定过错赔偿、财产分割时的裁判逻辑,帮助读者理解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要点与诉讼策略。
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王×(男方)与崔×(女方)于2013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家庭琐事,双方自2015年1月18日起分居。
王×起诉称:崔×存在虐待孩子、家庭暴力、骗婚等行为,要求离婚、抚养权归己方、分割崔×父亲赠与的10万元、分割崔×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奖金,并要求崔×赔偿40万元及退还首饰。
崔×同意离婚,但否认所有过错指控,并主张抚养费按生效判决标准执行。
原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抚养,崔×每月支付抚养费460元,但驳回了王×其他全部诉讼请求。王×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一:过错赔偿请求为何被驳回?
王×主张崔×存在三项过错行为——
- 虐待孩子:崔×不给孩子喂奶、外出做头发饿着孩子、借故将孩子丢给公婆;
- 家庭暴力:崔×经常因琐事挠王×,手臂留有疤痕,崔×及父亲曾动手打王×;
- 骗婚:崔×婚前隐瞒学历、母亲职业,其父承诺买房买车未兑现。
但法院认为:
“因王×就崔×虐待孩子、实施家庭暴力举证不足,崔×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于王×基于此主张的两项赔偿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王×就崔×骗婚未举证证明,崔×亦不予认可,故王×就此要求崔×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逻辑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须以“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为前提。本案中,王×的陈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 伤情证据缺失:称被挠伤但未提供就医记录、伤情鉴定;
- 目击证人不足:称崔×及父亲打人,但无目击证人证言或报警记录;
- 虐待事实不清:孩子头偏被指为虐待所致,但未提供医学鉴定意见;
- 骗婚缺乏法律依据:婚前隐瞒学历等不构成法定赔偿事由。
争议焦点二:10万元赠与款为何无法分割?
王×称崔×的父亲在回门时当面给崔×一张银行卡并称卡内有10万元,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院认定:
“因王×就崔×父亲崔×1曾赠与其和崔×10万元之主张未举证证明,崔×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于王×要求分割该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操要点:
主张父母赠与并参与分割,须提供:
- 银行转账流水;
- 赠与合同或书面承诺;
- 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仅有口头陈述,且对方否认,法院无法支持。
争议焦点三:工资奖金能否要求分割?
王×要求分割崔×2015年3月至12月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法院认为:
“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己方或家庭需要存在进行支出的客观需要,加之,法院生效判决也已判令崔×向王×1给付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的抚养费,故王×在离婚时直接要求分割崔×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和奖金,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提示:
分居期间的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已有生效判决对抚养费作出安排,且对方收入确已用于家庭支出,事后单独起诉要求分割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争议焦点四:首饰退还为何被驳回?
王×主张崔×退还四件首饰。但双方对首饰的下落各执一词:
- 王×称崔×已取走;
- 崔×称部分由王×拿走,部分留在房屋内但锁已被换。
“双方就千足金戒指、钻石戒指、铂金戒指及18K金链牌的下落各执一词……王×要求崔×退还……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客观证据是关键:
- 购买凭证(发票、刷卡记录);
- 首饰照片或视频;
- 验货记录或证人证言。
司法实践中的证明困难: 日常首饰的购买凭证、赠与人的出资意向、婚后赠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均可能导致该类诉求被驳回。
给你的实务建议
- 诉前务必完成证据固定:就医记录、伤情鉴定报告、报警回执、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都是法院认定过错的核心材料;
- 避免“大而全”式索赔:没有证据支撑的高额赔偿请求,不仅无法获支持,还可能影响整体诉讼形象;
- 合理运用既有生效判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已有判决认定的事实,会在后续诉讼中被法院直接采纳,起诉前先审查是否具备“新事实”或“新证据”;
- 谨慎主张骗婚:我国法律并未设置“骗婚”赔偿项目,此类主张基本无法获法院支持。
维权建议: 若你正在经历离婚纠纷且涉及财产分割或赔偿请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全面梳理证据,制定合理诉讼策略,避免因举证不力而错失合法权益。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民终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