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分居满两年”或“多次争吵”就当然构成感情破裂,但司法实践远比想象中严格。本文结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份真实判决,为你解析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审查“感情破裂”,并提供可操作的诉讼步骤。
一、案件基本情况:第二次起诉离婚为何仍被驳回?
原告王×与被告何×1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称被告长期指责、辱骂自己,夫妻感情名存实亡,遂起诉离婚。被告何×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可以一起生活,还有夫妻感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王×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6年再次起诉。但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只是分房间居住。
二、法院裁判逻辑: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审查:
1. 感情基础:自由恋爱且育有子女
判决书原文指出:
“王×与何×1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并孕育一子,说明双方具有很好的感情基础。”
这说明法院首先考察双方结合时的感情起点。自由恋爱、有感情积淀、共同生育子女,都是感情基础扎实的表现。原告主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被法院以“自由恋爱”的事实予以弱化。
2. 婚姻现状: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仍共同生活
判决书原文强调:
“双方在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仍在一起生活,说明双方夫妻关系已得到一些改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
这是一个关键细节。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双方没有分居,而是继续共同生活,只是分房居住。法院认为这属于“改善”而非“破裂”,甚至认为双方仍有修复可能。
3. 未来预期:法院鼓励沟通与谅解
判决书原文进一步阐述:
“双方更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谅解,其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得到进一步改善的。”
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并不只做“判断题”,还会做“引导题”。只要婚姻尚有改善余地,法院倾向于维护家庭稳定,尤其是存在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三、实务要点:如何在离婚纠纷中证明“感情破裂”?
结合本案,如果你正在考虑或已经提起离婚纠纷诉讼,以下方法和步骤可以帮助你更有效地表达诉求:
第一步:梳理感情破裂的证据,而非仅陈述委屈
法院需要的是客观事实,而非情绪宣泄。你可以收集:
- 多次争吵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注意合法性);
- 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
- 分居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居住证明;
- 一方存在家暴、赌博、酗酒等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
本案原告仅有单方陈述“被告辱骂羞辱”,未提供实质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第二步:保存“感情无法修复”的客观行为证据
如果第一次起诉被驳回,你仍想再次起诉,务必在此期间创造并保留“感情未改善”的证据。例如:
- 不要继续同房居住,可搬出共同住所并保留居住证明;
- 减少不必要的生活交集,避免共同出游、共同用餐等亲密行为;
- 记录对方继续争吵、冷漠对待的事实。
本案中,双方“仍在一起生活”成了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的重要依据。如果你想离婚,就要避免这种“暧昧状态”。
第三步:针对抚养权问题提前准备,而非只强调离婚
本案原告主张孩子归己方抚养,但未提供抚养条件优势的证据。离婚纠纷中,法院同样关注子女利益。建议准备:
- 稳定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
- 孩子一直由你方抚养照顾的证据(如接送记录、家长群记录);
- 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如长期出差、有不良嗜好)。
第四步:合理利用“六个月后再起诉”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2015年起诉被驳回,2016年再诉,间隔已超过六个月,法院才予以受理。但受理不等于胜诉,仍需充分证据。
四、结语:离婚纠纷中的“感情破裂”不是一句话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会综合考量感情基础、婚后表现、矛盾性质、子女情况、有无和好可能等多重因素。仅仅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或单方感觉“忍无可忍”,在法律上很难构成“确已破裂”。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婚姻困境,建议先冷静评估现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围绕“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系统准备,而不是急于再次起诉。每一份判决都关乎人生走向,且行且慎重。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111民初7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