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核心价值
离婚纠纷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第二次起诉离婚”必然获准,但实务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感情基础、矛盾原因、和好可能性等因素。本文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5833号判决书,分析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如何审慎认定感情破裂,并为您提供具体应对方法。
中间:分层解析与判决书引用
一、案情焦点:感情是否破裂成争议核心
本案中,李×与尹×于2013年相识并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尹×对李×与异性聊天记录的不满等产生矛盾。李×于2014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5年再次起诉,主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并要求分割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尹×则以“仍有感情”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
二、法院认定逻辑:感情未破裂的三个关键点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的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双方系自行相识,经过接触彼此之间感觉关系融洽方建立的恋爱关系,并最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情况说明双方是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理应通过多交流多沟通等方式来化解矛盾,而不应相互刺激对方以激化矛盾,对此双方均应予以反思。
法院进一步分析:
现李×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而尹×表示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为此尹×更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去加强与李×的情感沟通,同时也要注意克服自身的不足,努力去修补双方之间感情上的裂痕,也只有这样双方之间才能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双方发生矛盾系局限于婚后生活中的琐事,且在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均能采取积极的方式去努力恢复双方的感情,同时尹×也有主动恢复双方夫妻感情的要求和决心,故希望李×再给尹×一次努力改正不足主动恢复夫妻感情机会的同时,也给自己一次慎重选择的机会。由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离婚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感情未破裂的三大依据:
- 存在感情基础: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
- 矛盾性质轻微:仅因生活琐事、沟通不畅引发矛盾,未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
- 一方有修复意愿: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愿意积极修复关系,法院认为应给予机会。
三、具体方法:如何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若您面临类似困境,需从以下方面举证,以打破“感情未破裂”的认定:
- 收集分居证据:如长期异地工作证明、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费单据等,证明夫妻已无共同生活。本案中李×称“在郑州上班,只有2015年9月回家拿过一次衣服,尹×还更换了房门钥匙”,但未充分举证,法院未予采信。
- 固定矛盾证据:包括争吵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报警记录、尹ד经常到单位吵闹”的证人证言等,证明矛盾已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且无法调和。
- 多次起诉记录: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需间隔一定时间(通常6个月至1年)再次起诉,且期间矛盾未缓解。本案中李×虽第二次起诉,但期间双方曾两次外出旅游,法院认为关系有缓和,故未判决离婚。
- 申请法院调解无效:若法院调解无果,可作为感情破裂的佐证。本案中未提及调解过程,但实务中调解失败可增加判离可能性。
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离婚诉讼中,“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核心,并非简单“第二次起诉”就能成功。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定情形包括重婚、家暴、遗弃、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若您仅因琐事矛盾且对方不同意,法院可能判不离。建议您: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身证据是否充分,制定诉讼策略。
- 尝试分居满两年:积累分居证据,再行起诉。
- 避免激化矛盾:不当行为(如到单位吵闹)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破坏感情”而非“证明感情破裂”。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6)京02民终5833号